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金时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胜邦,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海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观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卫江,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康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香港金时企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湛江市海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第三人湛江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香港金时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