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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丰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拍卖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送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冬洁,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送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冬洁,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珠海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新丰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金安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刘艳彰,该行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珠海泛太平洋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平洋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新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酒店公司)、广东省金安拍卖行(以下简称金安拍卖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原告新丰酒店公司因与被告华尔登公司、第三人金安拍卖行、泛太平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华尔登公司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新丰酒店公司、华尔登公司签订的《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和《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2、华尔登公司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从2006年2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人民币18元/月/㎡的租金(暂计人民币418,829.46元)和按每日2‰从2006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人民币100,000元);3、华尔登公司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从2005年8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人民币3元/月/㎡的管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62,240元)和按每日2‰从2005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人民币30,000元);4、华尔登公司支付至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水费和电费总额为人民币206,355.83元;5、华尔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有关费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位于拱北昌盛路2号的珠海市新丰酒店综合楼(以下简称新丰综合楼)由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实业公司)开发承建,后于1996年因故烂尾,1999年珠海市政府下发41号文,要求将新丰综合楼完工使用。因酒店的经营需要相应执照,新丰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丽俭和吕克志出资于2001年4月成立新丰酒店公司,由新丰酒店公司负责酒店的经营和物业管理职能。但新丰综合楼至今未确权,无法办理产权证。新丰实业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出具书面说明称,同意新丰酒店公司经营、承租、转租新丰综合楼的相关房产。另,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新丰综合楼第四层的面积为620.761平方米,第五、六层的面积均为741.63平方米,共计为2,104.021平方米。

2005年5月28日,新丰酒店公司作为出租方,华尔登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了《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合同》,并于2005年6月8日、2005年7月9日签订了《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一》与《珠海市新丰酒店租赁补充合同二》。其中约定华尔登公司承租经营新丰综合楼,酒店使用范围包括地下(1楼)大堂、4楼、5楼、7楼至12楼。租期为15年,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包括6个月免租期)。租赁合同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华尔登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余下50万元等原承包商合同终止后再支付。租赁期满后,当华尔登公司交清全部应付款项并交还租赁物后,新丰酒店公司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租金第一年至第五年为18元/月/㎡,第六至十五年为19元/月/㎡,物业管理和机电管理费为3元/月/㎡,单位面积按实际承租面积为准。华尔登公司应每月5日或该日之前向新丰酒店公司支付当月费用(包括租金和机电管理费),若华尔登公司逾期支付,则按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2‰支付滞纳金。合同另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若华尔登公司欠交租金或管理费超过60天,新丰酒店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其后新丰酒店公司书面通知华尔登公司免租期从2005年8月1日起计算,并对租赁的楼层进行变更,将第八层不再租给华尔登公司使用,而将原来自留的第六层租给华尔登公司使用。华尔登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10日向新丰酒店公司交纳了人民币10万元、2005年7月14日向新丰酒店公司交纳了人民币40万元,共计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新丰酒店公司、华尔登公司均认可华尔登公司实际承租的楼层为新丰综合楼第四层至第六层。华尔登公司一直未交纳物业机电管理费及2006年2月1日起的租金。新丰酒店公司认可华尔登公司2005年曾代新丰酒店公司支付了维修费、水费共计人民币321,005.46元,并同意用该费用抵扣租金。新丰酒店公司曾分别向华尔登公司邮寄送达了催交租金管理费通知及解除合同通知。

新丰酒店公司、华尔登公司曾因拖欠租金管理费问题、治安管理问题、消防隐患问题互有纠纷。

华尔登公司与新丰酒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曾与珠海银河系俱乐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新丰综合楼第四、五层、第六层半层租赁给银河系俱乐部用以经营卡拉OK,租赁期限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

关于华尔登公司拖欠的水电费情况,新丰酒店公司提供的水电费通知单及清单明细显示:从2005年签订租赁合同时起,华尔登公司已陆续交纳水费人民币112,712.50元,电费人民币581,652.50元。尚欠水费(截至2008年12月)人民币14,860.63元,尚欠电费(截至2008年6月)人民币230,217.50元,因新丰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低于该金额总和,故新丰酒店公司表示同意以其诉讼请求的人民币206,355.83元为限。

华尔登公司提交的交电水费单据及通知单显示华尔登公司已陆续交纳水费人民币112,712.50元,电费人民币621,652.50元。与新丰酒店公司统计的已交费金额相差人民币40,000元。其中2006年1月17日的电费人民币15,000元、2006年4月6日的电费人民币10,000元、2006年4月10日的电费人民币5,000元、2006年4月20日的电费人民币10,000元均有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另查明:新丰综合楼第五、六层房产,在房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权利人为新丰实业公司。该两层房产曾于1997年由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了抵押按揭登记,并于2007年由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了查封登记,2008年由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查封登记。另,第五层第5—8号房,由特区康富发展公司于2000年申请办理了查封登记至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