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晴,男,1976年10月7日生,浙江秦正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伟力,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力。 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公司)与阮晴、姚伟力、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做出(2011)浙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亿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日做出高检民抗(2013)1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毛旦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