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5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