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亚芬,女,l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亚芬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亚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