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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继芳与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经审查认为,你与符晓源发生纠纷造成你伤害一事,发生在1986年1月3日。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此事件发生在该办法施行之前,故不应适用该办法,而应适用当时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

审查认为,你与符晓源发生纠纷造成你伤害一事,发生在1986年1月3日。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此事件发生在该办法施行之前,故不应适用该办法,而应适用当时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有关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你是在符晓源借工具修单车未归还而引发纠纷中,被符晓源打伤。符晓源借工具是否经你同意,并不构成该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子伍继芳被人打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此外,衡阳市中级法院于1990年11月10日作出(90)刑监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符晓源赔偿你3433.53元,你的损害已得到充分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