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消防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渭鑛,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消防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樟木头镇消防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