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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德玉、高邮市振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黎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玉(曾用名张得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合德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黎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玉(曾用名张得玉)。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邮市振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美国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合德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张德玉、高邮市振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振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2010)苏商外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倍合德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0〕68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