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俞黎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玉(曾用名张得玉)。 法定代表人:周凤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合德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张德玉、高邮市振阳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振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2010)苏商外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倍合德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0〕68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