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063号 再审申请人施惠敏与再审被申请人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0)鲁民四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