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7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涂竞,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 法定代表人:高飞(Ghilip G.Groves)。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宁化腾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连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福建省宁化蛟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木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江西远洋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宁化腾龙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建省宁化蛟龙水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闽民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远洋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