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为,你在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的是住宅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没有申请非住宅房屋登记。所以,市房产局的房屋档案中的调查报告记载做营业用房是对房屋使用现状的客观描述,并不能作为房屋用途由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依据。吉林省建设厅1999年11月17日发布的建房字(1999)27号《关于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当房屋用途发生变化,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安全鉴定书;......。”你申请变更登记时并未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审批材料,因此,被申诉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不予更正登记通知书》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