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邵惟超等18人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邹积建等人海产养殖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惟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威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永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惟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威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永昭。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阳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志军。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永刚。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书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秀昌。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德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良军。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启志。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华国。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进军。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爱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传海。

以上18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建青,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18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积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刚。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德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惟启。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新胜。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惟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本文。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积臻。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孝国。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勇。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万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长竹。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文。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青山。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龙。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勇滋。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德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德威。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培巨。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惟池。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丽娟。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财。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修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庆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元。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天彦。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志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文华。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明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政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凯。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卫东。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福岗。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国岐。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玉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军。

申请再审人邵惟超、张敏、刘威桥、原永昭、张建波、邹阳海、邵志军、张书波、邵永刚、侯书省、刘秀昌、邹德言、丛良军、张启志、苗华国、宋进军、刘爱生、王传海18人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积建人海产养殖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四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惟超等18人申请再审称:(一) 邵惟超等55人自2004年1月起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责任不在自身,政府部门从未对涉案受污染海域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不论养殖是否合法,邵惟超等55人的养殖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邵惟超等55人养殖的鱼被水务集团污染损害,邵惟超等55人有权要求水务集团承担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依法调取《杨家湾网箱养鱼死亡事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初步认定杨家湾400户养殖户成鱼、苗种损失达2.8亿元。威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杨家湾死鱼受损补偿汇总表》是本案的重要证据,邵惟超等55人向法院提交了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的养殖品种、受损箱数、补偿数额等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法院应当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法向威海市公安局核实《杨家湾死鱼受损补偿汇总表》复印件,威海市公安局应予协助,一审法院以威海市公安局未给予协助为由不认定该复印件的证明力是错误的。由于一审法院不认可威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杨家湾死鱼受损补偿汇总表》复印件,邵惟超等55人不得不撤回养殖损失鉴定申请。邵惟超等55人提供的《损失统计表》虽是其自己制作的,但《损失统计表》记载鱼的种类、箱数、规格、价格、补偿数额等内容均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的调查以及威海市公安局的统计相吻合,可以证明邵惟超等55人的损失。二审法院以诉争的养殖损失数额没有有效证据证实为由不支持邵惟超等55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邵惟超等55人之中的18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水务集团赔偿污染损失35105950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邵惟超等18人请求本院依法向威海市公安局调取本案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委托鉴定邵惟超等55人的养殖损失。

水务集团提交答辩意见认为:(一)邵惟超等55人的养殖属于违法养殖。(二)邵惟超等55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 《杨家湾海域网箱养鱼死亡事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系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但该局没有盖章或签字,且该证据列明的损失数额不是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直接调查的结果,没有具体估算依据,也没有涉及每名养殖户的具体损失情况与金额,无法作为证据证明邵惟超等55人的损失。威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杨家湾死鱼受损补偿汇总表》系该局根据各养殖户的陈述进行的记录与统计,源于养殖户的单方陈述,养殖户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威海市公安局没有对渔业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的资质,且邵惟超等55人提供的《杨家湾死鱼受损补偿汇总表》为复印件, 该复印件没有证明力。邵惟超等55人单方制作的《损失统计表》,属于其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邵惟超等55人在一审庭审中因自身原因撤回鉴定申请,在再审申请中又提出调查取证和鉴定申请,超过了举证期限,已不具备申请鉴定的条件。(三)邵惟超等55人对养殖鱼类的死亡也有过错。水务集团已经向受损养殖户支付1800余万元补偿款,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惟超等55人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