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凤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全心全意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晨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薇(Jackie Tan)。 申请再审人刘艳辉因与被申请人林凤鸣、被申请人北京全心全意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晨子、被申请人陈小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艳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