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渊。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福英。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玉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肖海。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萧渊因与被上诉人蔡福英、原审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及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5日作出的(2010)闽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萧渊又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萧渊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萧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900元,由萧渊负担。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