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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渊与蔡福英、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肖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渊。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福英。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渊。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福英。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肖海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萧渊因与被上诉人蔡福英、原审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肖海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5日作出的(2010)闽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萧渊又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萧渊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萧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900元,由萧渊负担。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