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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及担保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名: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代表人:甘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名: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代表人:甘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曹爱武。

委托代理人:罗春霞,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腾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洁,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途纯,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苏格兰银行)、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太子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太子奶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太子奶公司)、李途纯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8)沪高民四(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伯娜担任记录。株洲太子奶公司提出上诉后,经本院通知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至2008年3月12日期间,苏格兰银行与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共同签订编号为“CH2007056”、“CH2007056A”、“CH2007056B”的《授信函》及其修改函,约定由苏格兰银行向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和株洲太子奶公司提供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贷款授信额度,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和株洲太子奶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6月29日,苏格兰银行向北京太子奶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该循环贷款至2008年7月30日到期。2008年,北京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分别与苏格兰银行签订编号为EHT2008003、EHT2008002、EHT2008004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各自名下机器设备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将抵押物详列清单,分别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同年,湖南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签订编号为EHT2008005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湖南太子奶公司以编号为1999180的“太子”和编号为1999182的“太子 TAIZI”商标专用权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但该商标质押合同未在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008年9月11日,李途纯向苏格兰银行出具一份保函,保证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引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7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授信函》的附件I“短期贷款的特殊规定”第3.4条载明:“为提示之目的,在本授信函签署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如下:贷款期为6个月至12个月(含12个月)之贷款年利率6.57%。”第5条“罚息”中的5.1条载明:“若某笔贷款和其他款项(不包括贷款产生的利息)在到期后仍未清偿的,公司应当向银行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银行收到全部还款之日止,违约利率为本授信函项下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倍。”

以上事实,有《授信函》及修改函、提款通知、合同编号分别为EHT2008002、EHT2008003、EHT2008004的三份《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及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合同编号为EHT2008005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保函、索偿函、贷款确认通知书、汇兑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8年12月,苏格兰银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京太子奶公司立即偿还1.5亿元贷款本息并支付罚息;2、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李途纯对北京太子奶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北京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对北京太子奶公司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湖南太子奶公司对北京太子奶公司欠款所致苏格兰银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北京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李途纯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格兰银行与北京太子奶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成立,且已实际履行。作为贷款人的苏格兰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作为借款人的北京太子奶公司未按约定偿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北京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签订了《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机器设备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故苏格兰银行对北京太子奶公司的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偿付任何时候的授信函项下的所有未偿付款项及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应对本合同项下北京太子奶公司的偿付本息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株洲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签订了《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机器设备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故苏格兰银行对株洲太子奶公司的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李途纯向苏格兰银行出具保函,保证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引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李途纯也应对本合同项下北京太子奶公司的偿付本息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机器设备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故成都太子奶公司应就其抵押的财产,对本合同项下北京太子奶公司的偿付本息义务及违约责任向苏格兰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苏格兰银行对成都太子奶公司的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湖南太子奶公司与苏格兰银行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以其“太子”和“太子 TAIZI”商标专用权对《授信函》及其修改函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该商标质押合同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该质押合同未在管理部门登记,故质押合同未生效。湖南太子奶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苏格兰银行关于湖南太子奶公司应就其质押的财产(商标专用权)对本合同项下北京太子奶公司的偿付本息义务及违约责任向苏格兰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关于贷款利息按年利率6.57%计算,以及贷款到期后未支付本息,则按年利率6.57%的1.5倍计算罚息的相关规定,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该院予以确认。苏格兰银行诉讼请求中包含的有关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因不属于本案直接损失的范围,苏格兰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难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太子奶公司向苏格兰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亿元;二、北京太子奶公司向苏格兰银行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57%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在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三、北京太子奶公司向苏格兰银行支付罚息,按年利率9.855%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于2008年7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四、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李途纯对上述北京太子奶公司之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成都太子奶公司就其抵押的财产对北京太子奶公司之给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六、苏格兰银行对北京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的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款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履行上述义务后,当事人间可依法律规定或内部约定向责任方行使追偿的权利;八、苏格兰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7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由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和李途纯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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