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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的(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锐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锐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