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三中,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的(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锐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锐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