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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祥、王秀杰、严宝成与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广祥。 委托代理人:刘恩民,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新果。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杰。 委托代理人:刘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广祥。

委托代理人:刘恩民,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新果。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杰。

委托代理人:刘恩民,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新果。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宝成

委托代理人:徐树明,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祖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范广祥、王秀杰、严宝成因与被申请人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公司)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广祥、王秀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当按照相对较高的宁波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二审法院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二)范承帅因从事海员劳务而落水死亡,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三)范广祥、王秀杰作为死者范承帅的父母所主张的生活费,应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范广祥、王秀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严宝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涉案九份询问笔录的证明力,认定范承帅死因错误。(二)受雇人范承帅完全系因可归责自己之事由遭受损害,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严宝成的赔偿责任错误。(三)“恒顺88”船的生产经营主体为三航公司,严宝成委托三航公司经营,范承帅受雇于经营主体,与三航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纠纷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不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范广祥、王秀杰与严宝成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主要是范承帅死因与严宝成责任的认定,以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

(一)关于范承帅死因的认定。范承帅在“恒顺88”船服务期间,于2009年7月8日发生溺水事故,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以下简称都杨派出所)先后对同船船员杨相阳等六人进行三次调查,作出九份询问笔录。其中,杨相阳等三名船员在事发当日陈述范承帅在船头起锚时不小心落水;而杨相阳等上述三名船员在2010年4月23日至5月30日的调查中陈述范承帅系在下水游泳到岸边偷香蕉过程中溺水;陈亮等另外三名船员在2010年4月24日至6月8日在调查中陈述范承帅在跳到西江中游向岸边过程中溺水。都杨派出所曾于2009年7月16日、8月11日分别出具证明,均载明:据杨相阳报警称范承帅在船舶起锚过程中不慎跌落西江。该两份证明与都杨派出所根据杨相阳等三名船员在事发当日陈述所作的三份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三航公司和严宝成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时,对范广祥、王秀杰关于范承帅系在船舶起锚过程中落水死亡的主张也并无异议。三航公司和严宝成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提供都杨派出所2010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主张范承帅系因偷香蕉溺水死亡。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都杨派出所的决定》,认为关于范承帅因偷香蕉溺水失踪的证明有明显错误。因都杨派出所2010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被撤销,三航公司和严宝成上述主张的依据已不存在。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认定范承帅系在船舶起锚过程中落水失踪,并无不当。范承帅落水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严宝成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范承帅死因错误,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严宝成的责任。范承帅在“恒顺88”船服务期间发生溺水死亡事故时,严宝成是该船的所有人,严宝成将该船挂靠三航公司进行经营,范承帅实际由严宝成雇佣。范广祥、王秀杰在一审中主张严宝成为实际雇主,请求严宝成承担雇主责任,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鉴于三航公司与范承帅签订劳动合同,系三航公司受严宝成委托签订的,且范广祥、王秀杰要求严宝成承担雇主责任,严宝成主张范承帅的人身伤亡不应由其按照雇佣关系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严宝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范广祥、王秀杰以及范承帅为农业户口,范广祥、王秀杰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范承帅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为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一、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辖区及范承帅的户籍性质,分别按照2009年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广祥、王秀杰作为赔偿权利人未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范广祥、王秀杰、严宝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广祥、王秀杰、严宝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