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冯贤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银河龙翼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与南京银河龙翼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