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林佑(英文名TIAN LING YOU),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汇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甘学红,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中航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田林佑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岳阳汇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岳阳中航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中航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田林佑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起诉称:其于2003年11月25日与汇泽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了岳阳汇泽商业文化广场(以下简称汇泽大厦)裙楼一层1076号商铺,并将购房款全部付清。该商铺于2004年2月28日交付使用后,由岳阳施特隆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施特隆公司)代理租赁。2008年5月9日,由岳阳市文化局担保,汇泽公司承诺将房产证办理至田林佑名下。2008年11月19日,岳阳市文化局又出具承诺书,保证在2009年8月31日前将房产证和国土证办理至田林佑名下。但田林佑于2009年9月10日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汇泽公司不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相关资料交送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反而于2008年10月将已经出卖给田林佑的1076号商铺又出卖给了岳阳中航公司,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汇泽公司、岳阳中航公司非法重复买卖已由田林佑购得的商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田林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汇泽公司与岳阳中航公司签订的汇泽大厦裙楼一层第1076号商铺的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汇泽大厦裙楼一层第1076号商铺的所有权归田林佑所有;由汇泽公司与岳阳中航公司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岳阳中院查明:2003年,汇泽公司投资建设了汇泽大厦。汇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与建设银行岳阳东茅岭支行(以下简称东茅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YYF140302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东茅岭支行向汇泽公司发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下币种同)贷款,汇泽公司以其所有的汇泽大厦裙楼负一层至四层在建工程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第007909号在建工程他项权证。 2003年9月29日,田林佑与汇泽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田林佑向汇泽公司购买汇泽大厦一层1076号商铺,面积为35.01平方米,总价款为40.3315万元。合同还约定,汇泽公司应当在商铺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汇泽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汇泽公司的责任,使田林佑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田林佑不退房,汇泽公司按照已付价款的0.1%向田林佑支付违约金;汇泽公司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汇泽公司的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由汇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合同由岳阳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同日,田林佑与施特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076号商铺交付使用后,田林佑将该商铺交由施特隆公司代为租赁,租金由施特隆公司直接向田林佑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田林佑按照合同约定向汇泽公司付清了购房款。汇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未将产权证办至田林佑名下。 2005年9月30日,汇泽公司就汇泽大厦裙楼负一层至五层的部分房产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3493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22,818.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汇泽公司,该134935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房产包括了1076号商铺。同日,汇泽公司与东茅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YYD05001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与YYD05001D号的《抵押合同》,约定由汇泽公司向东茅岭支行借款5,395万元用于偿还YYF14030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汇泽公司以汇泽大厦裙楼负一层至四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4935号项下的16,354.11平方米的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2005年10月14日,办理了岳房岳阳楼区他字第017261号房屋他项权证,1076号商铺包括在设定抵押的房产中。因汇泽公司未能归还上述款项,东茅岭支行于2008年1月11日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的YYD050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YYD05001D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汇泽公司于2008年3月1 8日前向东茅岭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731.72万元,利息533.6万元;若汇泽公司违反上述约定,东茅岭支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东茅岭支行对汇泽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134935号(他项权证号为017261号)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2008年1月18日,岳阳中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后因汇泽公司欠下巨额债务,经岳阳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汇泽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岳阳市文化局对汇泽公司的资产(即汇泽大厦)进行处置。2008年3月28日,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受汇泽公司的委托,发布了“岳阳汇泽大厦整体转让公告”,对汇泽大厦总建筑面积46,889.45平方米中由汇泽公司自有的42,000平方米房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2.6947亿元。因无人竞买,经三次挂牌公告后,挂牌价格下调至1.5亿元。2008年6月19日,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确定汇泽大厦受让方的通知”,确定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航公司)为唯一合格的受让人,受让价格为1.5亿元,受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2008年9月19日,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转让程序合法有效。2008年9月25日,汇泽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深圳中航公司签订了2008-008号《岳阳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由汇泽公司向深圳中航公司转让汇泽大厦42,000平方米的产权,具体包括汇泽大厦裙楼负一层至五层、房产证号为134935号项下的18,000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不含已对外售出给田林佑等人的部分,面积为4,889.45平方米),汇泽大厦酒店主楼负1层至26层面积为24,000平方米的房产权益(在建工程);转让价格为1.5亿元;甲方保证转让标的除已向乙方明示的甲方以部分房产为5,395万元银行贷款设定抵押外,未再设置其他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也未违背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依法在岳阳市设立全资或控股公司,并以新设立的公司直接承接乙方基于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配合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资产更名过户至乙方新设立的公司名下。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鉴证人在《产权交易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