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宁英,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增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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