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审判决关于南宁王府井停业整顿不属于违约的认定并无不当。主要理由是:1.虽然从《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物必须用于开办大型商业项目的用途以及租金计算方式是保底租金加营业收入提成等内容看,为实现共同的合同目的,南宁王府井应将租赁物开办商业项目并开业经营,但一方面在合同中并没有将开业经营明确约定为南宁王府井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也没有约定南宁王府井必须持续经营或者停业整顿属于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桂建公司以优惠条件引进南宁王府井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直接目的是收取保底租金和分享南宁王府井经营收益,隐性目的是提升整个物业项目的价值。南宁王府井开业约五年间,桂建公司开发的房产基本销售完毕,商业环境也更加成熟,桂建公司引进南宁王府井提升整个物业项目价值的隐性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南宁王府井按约定支付了保底租金,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而关于南宁王府井营业收入提成的约定,即意味着桂建公司可能承担因南宁王府井营业额无法按预期增长所带来的租金损失风险。3.南宁王府井在连续5年出现严重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停业整顿的办法避免更大的损失,属于其正当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南宁王府井在停业整顿期间没有营业收益的情况下仍按时足额支付桂建公司保底租金,系诚实守信的履约行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南宁王府井在没有新的措施确保盈利的情况下即使继续开门营业,桂建公司也不可能获得经营提成收益,南宁王府井停业整顿既没有使自己获利,也没有直接损害桂建公司的经济利益。4.南宁王府井目前已经在租赁房屋上重新开业经营,桂建公司诉请要求南宁王府井恢复营业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