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日胜。 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天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老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润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老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 负责人:孙润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日胜因与被申请人柴天和、北京老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老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日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