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跃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义祥。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金跃华因与被申请人金义祥、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跃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