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凤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冀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