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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华瑞与威海市盐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本院认为:一、威海市盐场与苗华瑞在庭审中一致同意按照鉴定结论的内容确定补偿的数额,在双方对鉴定机构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一审法院指定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本案鉴定内容是对苗华瑞虾池前期投入及水产物产值的鉴定,并未超出威海市价

本院认为:一、威海市盐场与苗华瑞在庭审中一致同意按照鉴定结论的内容确定补偿的数额,在双方对鉴定机构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一审法院指定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本案鉴定内容是对苗华瑞虾池前期投入及水产物产值的鉴定,并未超出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范围,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亦无违法之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苗华瑞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况且因标的物被填,客观上亦失去重新鉴定基础,故再审判决将威价鉴字(2007)34号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并无不当,苗华瑞关于鉴定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案涉虾池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人是威海市盐场,威海市人民政府因修路收回案涉虾池土地而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应当由案涉虾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威海市盐场享有,苗华瑞关于案涉虾池土地补偿款应给予虾池承包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三、苗华瑞主张其承包案涉虾池后四年投入330余万元,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此外,苗华瑞在庭审中也同意按照鉴定结论的内容确定补偿的数额,故苗华瑞关于再审判决结果不能弥补其实际投入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在2007年9月30日鉴定结论作出后,苗华瑞虾池并没有立刻被填,而是在2008年3月被填,在此期间养殖物仍然在苗华瑞的管理与控制之中,苗华瑞实际进行了捕捞,应当对苗华瑞捕捞部分的价值从补偿款中扣减。再审判决依据苗华瑞自认打捞养殖物价值2400元确定扣减数额,对苗华瑞并无不公。五、威海市盐场已于2009年1月7日给了苗华瑞补偿款310413元,是否应再给苗华瑞补偿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补偿纠纷一直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最终确定,故再审判决驳回苗华瑞要求威海市盐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苗华瑞关于威海市盐场应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双倍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