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