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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蔡福英、肖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萧渊。 委托代理人:朱一辉,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书,该公司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萧渊。

委托代理人:朱一辉,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明辉,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福英。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肖海

申请再审人萧渊、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福英、原审被告肖海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萧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一辉、繁荣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明辉、蔡福英委托代理人林涛、吴水霞以及肖海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萧渊、繁荣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证明蔡福英已经取得了福建省长泰天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公司)15%股权并参与经营。蔡福英自2007年11月后即以股东身份参与天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天颐公司在2007年1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形成的《董事会议纪要》、《股东会议纪要》等文件可以证实这一点。除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外,双方已经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及债权免除协议书》的内容。2、有新证据证明“暂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包括蔡福英在内的全体股东共同作出的决定。2008年7月14日,天颐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董事会议纪要》,萧渊与蔡福英均参加会议并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记载暂不办理蔡福英股东的工商登记事,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办理,蔡福英表示理解并同意。故蔡福英与萧渊已就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达成了新的合意。3、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及债权免除协议书》的内容。该协议书履行的核心内容是:一方交付15%股权,另一方支付3200万元对价。萧渊提供的证据表明,除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余内容已由双方实际履行。现在是蔡福英认为其受让的股权已经大幅度贬值而不愿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是一种公示行为,具有证权性质而非设权性质,未经变更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4、本案应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民间贷纠纷,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没有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合同履行或者违约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将已经消灭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定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蔡福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蔡福英答辩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萧渊、繁荣公司申请再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应予驳回。2、萧渊、繁荣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是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系引用法律错误。3、萧渊、繁荣公司提交的天颐公司2008年7月14日的《董事会议纪要》是变造的假证据,其内容和天颐公司存档的2008年7月14日《董事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同。4、萧渊、繁荣公司提交的2007年至2010年期间的《股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议纪要》在一审庭审前已经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是新证据。5、萧渊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及债权免除协议书》,故应向蔡福英返还借款,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萧渊、繁荣公司的再审申请。

肖海发表意见称,本案是因为股权贬值,蔡福英才会提起诉讼。作为商业行为,应该讲诚信。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萧渊、繁荣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2)厦鹭证内字第10577号、第10578号、第10579号、第10580号这四份公证书。公证申请人分别为肖海、魏立州、卢增文和蔡丕。(2012)厦鹭证内字第10577号公证书的内容为:“兹证明本公证书之后的《声明书》上肖海的签字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属实,该文书的内容系肖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证书对该《声明书》的实质内容不予评价”。该公证书后附《声明书》一份,《声明书》上有肖海的签字和指印,内容为:“声明人系福建省长泰天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公司)的股东、董事,现就天颐公司所作出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备忘录》、《年终奖金发放表》、《董事会决议》等(具体详见附表及附表所列文件复印件)声明如下:声明人确认:本声明书所附的天颐公司文件上本人的签名均属实”。附表列有24份文件,包括2007年11月3日至2010年6月14日期间的天颐公司的股东会议纪要6份、董事会议纪要13份、董事会决议2份、备忘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年终奖金发放表1份,均为复印件。其中2008年7月14日的《董事会议纪要》第一页第一条的内容是“关于暂不办理蔡福英股东的工商登记事。二〇〇七年十月底,萧渊股东转让15%股权予蔡福英股东,双方约定了两个月的办理报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时间。鉴于之前陈雅卿股东入股公司,企业性质由内资转为外资的变更等手续耗费了近一年时间,为避免因频繁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企业对外形象,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公司各股东亦接受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办理。蔡福英股东表示理解并同意”。该纪要记载的记录人为肖海和石璇。(2012)厦鹭证内字第10578号、第10579号、第10580号公证书和此份公证书除了申请人不同外,其他内容相似。萧渊、蔡福英提交此份证据的证明内容为:股东会纪要、董事会纪要等文件的真实性;2008年7月14日的《董事会议纪要》可证明蔡福英与萧渊一致同意暂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蔡福英受让股权后,以股东身份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并被选举为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股权转让及债权免除协议书》已实际履行。

第二份证据为听证过程中补充的证据,共33份文件,包括2007年11月3日至2010年3月期间的天颐公司董事会议纪要、股东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关于厦门公司全部搬迁的说明、备忘录、年终奖发放表等25份文件以及一审审理中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决定书、庭审笔录,还包括叶明辉、朱一辉对蔡丕、卢增文、石璇进行的三份调查笔录以及一份材料移交文件和一份股东会议纪要。其中,前25份文件和最后一份股东会议纪要上都有天颐公司的骑缝章和“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陈雅卿的说明。25份文件中不包括2008年7月14日的《董事会议纪要》。萧渊、繁荣公司提交此份证据的证明内容为:前25份文件证明股东保存的《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议纪要》复印件与公司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同意萧渊向蔡福英转让15%股权;股权变更登记未办理不影响蔡福英股权的取得和股东权利的行使。一审审理中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决定书、庭审笔录证明前25份文件属于萧渊、繁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法院将股权转让纠纷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股权变更登记并非不能办理,而是蔡福英因股权贬值不愿意办理。对蔡丕、卢增文、石璇的三份调查笔录证明蔡福英取得15%股权得到了股东会的确认;蔡福英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得到了股东会、董事会的认可;萧渊和蔡福英对暂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没有异议。材料移交文件证明天颐公司的会议文件仅有一份,现由公司保管。股东会纪要证明天颐公司全体股东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