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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盛。 委托代理人:林正华,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晓红,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心勇。 委托代理人:钟马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盛。

委托代理人:林正华,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晓红,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心勇。

委托代理人:钟马马。

委托代理人:林正华,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泽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昀,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国盛、林心勇与上诉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通威公司)、原审第三人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0)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黄国盛、林心勇、江西通威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黄国盛的委托代理人翟晓红,林心勇的委托代理人钟马马及该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正华,江西通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斌、廖泽方,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石昀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9日,泉三高速公路公司与江西通威公司签订《福建省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泉州市境土建工程施工第QA4合同段施工合同书》与《公路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书》,约定泉三高速公路公司为修建福建省泉州市至三明市高速公路泉州段工程,接受江西通威公司对该项工程第QA4合同段的投标书。第QA4合同段为K25+083.7至K31+900,长约6.82KM,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工程内容包括路基、互通立交、桥梁、隧道、涵洞、防护与排水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含暂定金额)为350526977元;工程项目严禁转包或非法分包;合同约定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5)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合同通用条款……其中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67.3条约定仲裁机构为福州仲裁委员会。

2006年6月12日,江西通威公司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黄国盛作为乙方签订《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护排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甲方与业主合同工程量清单200章、300章、400章涵洞部分中包含的主线K25+083.767~K27+277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承包合同总价(估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良等级。劳务报酬或计价方式:不同成果的计价单价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单价按200章下浮25%,300章、400章下浮16%的计价;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主材(钢筋、各种钢材、水泥)在市场价涨幅超过10%后按实际超过部分增补,具体计算办法按甲方与业主合同规定进行计算。工程款额结算与支付: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额的完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结算资料以及整个项目经业主初验后三个月内,并在计价款到达甲方帐户后30天内,甲方代扣税金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额,扣留结算款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修复期满并满足要求后返还给乙方。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额时,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

2006年7月13日,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黄国盛作为乙方签订《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土建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观音山隧道进口左洞ZK27+277~ZK28+141及隧道右洞YK27+270~YK28+120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即左洞864米、右洞850米)。劳务报酬或计价方式:15.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3)条方式计算:(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业主、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量。15.2本工程的单价,除本合同15.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定,不再调整。15.5支付单价:基于业主招标的图纸及清单等相关资料,估算本承包合同以38750元/单洞成洞米的综合单价计,并由此置换为甲方投标清单单价的下浮率为29.27%,该下浮后的清单单价即为本承包合同支付单价。15.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主材(钢筋、各种钢材、水泥)的补差按业主与甲方的合同规定进行计算。同日,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与黄国盛签订《隧道进口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原合同清单内的工程细目,不论工程量如何变化,均按合同清单中支付单价(下浮后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2、对于新增细目,当业主批复的单价高于双方确定的成本价时,甲方按双方确定的成本支付给乙方外,对于超出成本价部分的利润,甲乙双方按7:3分成(甲方占七成,乙方占三成,甲方应负担变更过程的接待等相关费用);当业主批复的单价低于(含等于)双方确定的成本价时,则按业主批复单价的85%支付给乙方。等等。

2008年7月7日,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黄国盛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观音山隧道剩余ZK28+641~+800,YK28+620~+755段内的工程量,交给黄国盛施工。工程单价:甲方按中标清单单价的96%支付给乙方,单价包括成洞合格产品所新发生的人、机、料、税金和可能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工程数量按业主批准支付给甲方该段范围内的工程数量计算。工程变更:该段数量如有增减变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数量也随之增减,同样按变更后单价的96%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在隧道工程全部完工后并经业主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原已扣留的5%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发生的修复费用,支付给乙方。材料补差按业主相关文件规定支付给乙方。观音山隧道出口甲方现有的隧道施工机械设备,列清单由乙方确认后,甲方租给乙方使用,租金另行商定,在结算中扣除给甲方。缺少的机械设备按原价的6折赔偿,损坏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修复。观音山隧道出口甲方剩余的施工材料、配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列出清单按原价转卖给乙方,费用在支付款中扣除给甲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