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