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黄治国。 再审申请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杨勇土地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