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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维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维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文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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