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执复字第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维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文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