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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凤通有限公司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执复字第14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被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执复字第14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白树屏,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负责人:李琳,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以其正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于 泓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