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49号 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忠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斯学江。 委托代理人:李乐敏,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文戈,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周仕(士)夫。 一审第三人:戚雪锋。 再审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斯学江、一审被告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周仕(士)夫、戚雪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