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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斯学江及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仕(士)夫、戚雪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忠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忠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斯学江

委托代理人:李乐敏,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兰州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戈,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周仕(士)夫。

一审第三人:戚雪锋。

再审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斯学江、一审被告兰州瑞德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周仕(士)夫、戚雪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