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锡丰。 委托代理人:张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增红,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李桑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洪坤,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李桑园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廊坊市锡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