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西郊乡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福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越,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中路A1区5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l0)豫法民三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