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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印冉,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印冉,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何忠诚,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人:刘仁奎,该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