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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福建闽东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闽东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宗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闽东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宗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隆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哲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福建闽东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闽东新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