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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树林因与被申请人潘兆林煤矿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3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林。 委托代理人:吴秀悦,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兆林。 委托代理人:洪波,辽宁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3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林

委托代理人:吴秀悦,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兆林。

委托代理人:洪波,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树林因与被申请人潘兆林煤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树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