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河口市爱维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文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均田。 一审被告:迟文军。 申请再审人梅河口市爱维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波、一审被告迟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梅河口市爱维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