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总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健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永进。 申请再审人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玉龙、黄永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1)桂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