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子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绪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法定代表人:杨琪君,该总队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昊,该总队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肖民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湖南子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子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