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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马市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刘一、刘二、刘三村民小组与始兴县人民政府林业林地行政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36号 始兴县马市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刘一、刘二、刘三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始兴县人民政府林业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行申字第2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36号

始兴县市镇黄田民委员会刘一刘二刘三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始兴县人民政府林业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行申字第2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大坪村小组的“狮石尾窝”和“光古坪”《山林权证》四至界限与争议山林实地相符,你们提交的刘二村民小组“三角塘”和“燕俚窝”《山林权证》四至与争议山林实地不符,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府行决字[2010]03号处理决定第二项、第五项认定争议山林归属大坪村小组于法有据,你们认为上述两项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你们认为始兴县人民政府为个人谋利,在四至界限上做文章一节,因缺乏证据,该申诉理由亦得不到支持。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