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536号 你们因诉始兴县人民政府林业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行申字第2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大坪村小组的“狮石尾窝”和“光古坪”《山林权证》四至界限与争议山林实地相符,你们提交的刘二村民小组“三角塘”和“燕俚窝”《山林权证》四至与争议山林实地不符,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府行决字[2010]03号处理决定第二项、第五项认定争议山林归属大坪村小组于法有据,你们认为上述两项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你们认为始兴县人民政府为个人谋利,在四至界限上做文章一节,因缺乏证据,该申诉理由亦得不到支持。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