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15号 李龙: 你因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行终字第006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根据授权,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违法之处。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