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66号 你公司因处理意见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监字第65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承租原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龙王堂村民委员会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因该房屋拆迁引发的安置和补偿纠纷,属于你公司与该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民事争议。你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