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7号 史春荣: 你因诉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辽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吉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辽源市人社局已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辽人社认字(2011)266号《关于认定史春荣为因公负伤的决定》,认为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因公负伤,并就你的工伤待遇问题作出实体处理。你对辽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上述处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你继续就原审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诉并请求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