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1号 雷桂清: 你因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以下简称高坪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高坪分局在一审中提交证据已经比较清楚地证明你于2008年3月8日和24日在龙门镇政府办公室闹访的事实。你提出2008年3月8日系星期六,并有监控录像、照片和证人杜春龄、何碧证明你于2008年3月24日上午在南充市政府接访大厅上访。但是,公休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龙门镇党委、镇政府因工作需要周六上班的事实,且根据你的申请,一审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证明,南充市政府接待大厅没有你当日的上访登记记录,接待大厅也没有监控录像设备。因此,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