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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桂清与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1号 雷桂清: 你因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以下简称高坪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81号

雷桂清:

你因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以下简称高坪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高坪分局在一审中提交证据已经比较清楚地证明你于2008年3月8日和24日在龙门镇政府办公室闹访的事实。你提出2008年3月8日系星期六,并有监控录像、照片和证人杜春龄、何碧证明你于2008年3月24日上午在南充市政府接访大厅上访。但是,公休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龙门镇党委、镇政府因工作需要周六上班的事实,且根据你的申请,一审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证明,南充市政府接待大厅没有你当日的上访登记记录,接待大厅也没有监控录像设备。因此,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