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魏泽春,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京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西安文化用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春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西安东方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转正,该中心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西安文化用品总公司、西安东方购物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