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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金武及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宋德桂、张志臣、海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赵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武。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桂,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志臣。

一审被告:海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恒,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宋德桂。

一审被告:赵世恒。

一审被告:赵世昌。

一审被告:魏鹏刚。

一审第三人:大通县瑞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升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金武及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公司)、宋德桂、张志臣、海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赵世恒、赵世昌、魏鹏刚,第三人大通瑞兴养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亿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升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杨金武虽然向隆安公司投入资金,但并非隆安公司股东。2、亿升公司作为隆安公司合法股东占有49%股权,在这部分股份中包括杨金武的457万实际投资,但不能因此推导杨金武直接在隆安公司占有25.1%的股权。

杨金武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该驳回亿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7月10日间,隆安公司先后向杨金武出具七份“收到投资款”的收据,总金额为457万元,收据内容均为收到杨金武个人投资款,这也与隆安公司财务收据和财务报告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应当认定杨金武对隆安公司实际出资457万元。

虽然隆安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中没有杨金武股东身份的记载,但隆安公司向杨金武出具了内容为“收到投资款”的收据,2007年12月、2008年3月隆安公司的两份财务报告及2008年1月《各股东的投资情况明细》的内容,均证明杨金武为隆安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二审判决根据杨金武的实际出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杨金武的股东资格及股权份额,并无不妥。

综上,申请再审人亿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代恩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