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74号 孟广斌: 你因诉兖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兖州建委)给第三人济南铁路分局兖州站(以下简称兖州站)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监字第19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兖州建委给兖州站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原兖州县城镇总体规划,系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你认为该许可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并未提出许可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你擅自搭建的14间棚厦门头,未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兖州建委拆除该违法建筑,并未造成你合法权益的损失,你请求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你以祖留宅基地1953年土地改革发过证为由,主张涉案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国家早已取消了土地个人所有制度,《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村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同时,涉案宅基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你大哥孟广顺、二哥孟广成签字领取了拆迁、安置、租房费,你们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丧失。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