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582号 你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邮寄了《关于请求依法查处河南省利达社会事务服务公司违法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的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你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在30日内答复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你公司上诉亦无不妥。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